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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起北京学校门口全天监控录像 最少保存七天

2008-04-15 10:05:12

  从本月28日起,本市学校及幼儿园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24小时进行录像;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

  由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北京市教委学校后勤处联合起草的《中小学校和幼
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发布,并将自本月28日起实施。这是本市首部针对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标准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的基本要求、监控报警设置、周界及出入口的防范以及学生宿舍区的防范等,均做了强制性安防规定。

  基本防范要求:报警记录至少保存30天

  应预留与上级管理平台远程通讯的接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信息传输、指令处置、通信联络等基本功能,能向上级管理平台传输不少于4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报警信息应能即时传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上级管理平台。

  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7天;录像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

  监控报警室:24小时设专人进行值守

  监控报警室应配置监控报警管理设备,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安全管理等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如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警室。同时,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监控报警室应安装视频监控和通讯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监控报警室应24小时设专人值守。

  周界及出入口:监控设备应全天录像

  学校及幼儿园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24小时进行录像;周界非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

  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设置电子巡查点位,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

责任编辑:陈冠儒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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